新能源企业环境行政处罚实务应对1

2022-04-13

1. 环境行政处罚概述

1.1 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不利后果。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监察机构给予的处罚。

1.2 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以及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上述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或者受委托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其中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均有关于处罚种类的专门规定。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也涉及到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定种类。

必须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进行修订时,对处罚种类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修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处罚种类的规定上与新《行政处罚法》基本一致,只是个别地方的表述略有差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为下位法(行政规章),且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六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从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的角度考虑,《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据此,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取消检验资格;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建设项目运行、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环境行政处罚对新能源企业的不利影响

2.1 巨额经济损失

(1)环境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会给新能源企业带来直接巨额经济损失。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罚款的下限一般都是数万元,实践中,常见的罚款数额动辄数十万、上百万。此外,《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也会给企业带来原处罚数额数倍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收类的处罚会使企业遭受厂房、设备、原材料等直接财产损失。

(2)环境行政处罚中除罚款、没收以外的其他处罚,如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有时甚至是灭顶之灾。

(3)环境行政处罚可以成为被侵权人向企业索赔的证据,从而导致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环境行政处罚也可以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请求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损失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巨额费用。

2.2 降低企业声誉和社会地位

《行政处罚法》已明确将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种,通报批评属于名誉罚,与同为名誉罚的警告不同,通报批评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过发布公告、发文件通报等以点对面的方式,公布企业的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或谴责,因此势必会影响企业声誉,降低企业社会地位,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

2.3 影响企业上市

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不得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企业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是36个月(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将会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发行障碍。企业受到较重的环境行政处罚,就意味着企业具有重大违法行为,对于拟上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等新能源企业而言,将会直接导致企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2.4 企业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均有关于企业发生特定环境违法行为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包括:

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②行政拘留;

③刑罚。

3. 新能源企业如何规避环境行政处罚风险

3.1 时刻保持危机意识

现阶段,我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正陆续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呈高压态势,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将持续增高,环境违法将成为企业稳定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讲,要时刻保持危机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只有意识到位,才能行动到位。

3.2 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颗种子永远战胜不了它所在的土地”。不同行业领域的新能源企业,应重点关注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遵守规定的前提是了解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自主学习、与行业主管机关充分交流、组织培训等方式,确保在了解并熟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切实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环境行政处罚风险。

3.3 树立证据意识,环境治理全过程留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何认定上述法条中涉及的违法事实及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均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撑。因此,新能源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对其与环境治理相关的会议、活动、文件等,通过照片、会议记录、现场记录、视频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留痕,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环境行政处罚,或者争取减轻、从轻处罚。

3.4 尽早开展环境合规管理

环境合规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则相一致。环境合规风险指企业因环境保护违规行为而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和声誉损失甚至倒闭的风险。企业能否有效识别并管理此类风险,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讲,环境合规管理已是大势所趋,且形势紧迫,越早进行环境合规管理,对企业发展越有利,企业对于环境合规法律服务,将产生前所未有的迫切需求。企业环保合规与风控体系建设的基本步骤与内容主要包括:①了解企业污染防治总体情况,制作初步服务方案;②调查企业行业背景、股权结构与组织架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和排污情况;③组建服务团队,进行现场调研,根据企业需求提出专项服务方案;④进行行业分析及企业污染物台账、排污分析;⑤相关法律及政策研究;⑥环保合规与风控体系嵌入;⑦定期回访企业。其中的关键环节“环保合规与风控体系嵌入”具体可包括:①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环保合规与风控制度;②构建企业高管、中层、生产小组三级环保组织体系;③制并落实企业环境治理年度目标;④确定律师服务团队与企业环保合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⑤向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汇报;⑥建立企业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模拟演练突发事件处置;⑦拟定执法检查接待方案并模拟检查的程式化接待;⑧拟定行政处罚应对预案;⑨拟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预案;⑩拟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对预案。

4. 新能源企业如何应对既有环境行政处罚

对于任何企业,能够规避环境行政处罚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如果企业已经进入环境行政处罚的流程,就只有充分重视,积极面对,依法行使权利,尽可能减轻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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