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观察

2022-05-19

国际知识产权观察


WIPO:中国是新冠肺炎疫苗

和疗法相关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

3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开线上发布会,发布《COVID-19相关疫苗和疗法专利态势报告》。WIPO报道称,该报告是WIPO一揽子疫情支持举措的组成部分,是第一份查明并分析COVID-19相关专利活动的出版物。会上,WIPO、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分别发表致辞,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局、国际组织、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代表就新冠肺炎疫苗和诊断治疗等领域的科研创新和专利审查等进行了交流分享。

报告指出,在疫情开始后的21个月中,全球49个专利局收到了近5300件新冠肺炎(COVID-19)相关专利申请,包括近1500件疗法相关申请和400余件疫苗相关申请。其中,高校和研究机构提交的新冠肺炎相关专利申请(占疫苗专利申请量的44%、疗法专利申请量的41%)几乎与公司提交的一样多(占疫苗专利申请量的49%、疗法专利申请量的44%)。

报告指出,中国是新冠肺炎疫苗和疗法相关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截至2021年9月,有276个疫苗相关专利申请同族来自中国,中国申请人还申请了887件新冠肺炎疗法专利。在具体研发方面,据世卫组织数据,截至2021年10月,中国共有34个研发中的新冠肺炎疫苗,其中23个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总数位居全球第二。这表明中国在新冠肺炎疫苗和疗法创新方面处于全球“第一方阵”。

来源:知产力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4日


短评:

此报告着重指出了大流行病引发全球科学界空前动员,点明公司、初创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在开发冠状病毒病相关疗法方面所发挥的互补和强化作用。与此同时,WIPO总干事邓鸿森表示:“这份报告强调,如果我们要在应对共同面临的全球挑战方面取得有意义的进展,跨组织、跨机构、跨部门和跨境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3/10/art_57_173942.html


短评:

《实施方案》的制定,明晰了新疆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围绕全区十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专利密集型产业群,利用专利分析明晰区域产业发展的地位及趋势,研究制定区域产业创新发展及专利布局策略,通过推广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及其功能,有效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明确6种失信行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印发施行,《规定》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将被施以为期1年到3年的管理措施。该6种失信行为为:(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2)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4)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5)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及(6)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规定》共6章26条,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是在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形成的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在实施中也将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和落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6日


短评: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因此《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判赔1040万元

海淀法院就3CE化妆品侵权案作出判决

近期,就莱雅公司及韩国NANDA公司起诉吴某等五被告侵害“3CE”系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方使用“3CE”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认定被告方存在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名称、企业字号等仿冒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40万元。

2020年初,莱雅公司及其旗下的NANDA公司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指控吴某的旗下公司和经销商使用“3ce”“3CE”标识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注:在该案中原告未指控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3 CONCEPT EYES构成侵权),指控吴某注册并由其旗下公司使用的3ce.cc域名构成侵权,指控被告方的化妆品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名称与3CE的同款产品构成近似,指控被告方还使用了NANDA公司的英文字号NANDA及韩语名称㈜난다,并指控被告方使用“SINCE 2004”的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

经审理,法院认为:1.原告方于2009年在韩国创立了3CE品牌,为品牌推广,其于2010年即开通中文商城,针对我国消费者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宣传和推广。“3CE”在2013年之前已经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方于2013年6月28日注册的3ce.cc域名,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方主张的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注册涉案域名前对3ce存在正当权益。结合案件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方有借用涉案域名攀附3CE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大量证据显示,有消费者将被告方的品牌误认为是原告的品牌,因此被告方使用“3ce”“3CE”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方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已经达到了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后果,构成商标侵权。2.关于口红色号名称,法院认为被告方的使用方式、字体、读音等均与原告方相应产品上的使用完全相同,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3.关于商品包装及装潢,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对应商品的包装、装潢相比,所使用的造型、颜色几乎完全相同,仅有些许色差,证明标贴的主要元素位置基本一致,导致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方的权利商品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被告方官网自认在全国已有700多家专柜,被告方的部分经销商月销售额达20万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40万元。

来源:知产力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5日


短评:

近年来,我国专利、商标的申请量逐年攀升,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大幅增加。对于品牌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规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

预审服务绿色通道“通车运行”

近日,经过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三亚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的首批4件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获得授权,其中,海南智慧海事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大学三亚研究院共同申请的“无人船”“船舶操控台”外观设计专利仅用2个工作日就获得授权。据了解,该外观设计是三亚保护中心通过验收后首件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标志着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绿色通道正式“通车运行”。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程序所需的6个月至8个月审查周期相比,三亚保护中心首件快速预审案件的成功授权时间缩减99%以上。

通过三亚保护中心预审通道的专利案件,该中心内部会经过预审、互检、质检等程序严格审查,并细致指导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从而有利于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层面获得一次授权,即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且无其他缺陷,未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  

三亚保护中心预审员陶芷松介绍,一般而言,经三亚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能够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由20个月缩短至3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由9个月缩短至15天,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由8个月缩短至7个工作日左右。目前,三亚保护中心可以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预审,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变更等受理材料接收,专利、商标、版权的侵权判定及纠纷调解,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工作。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6日


短评:

三亚保护中心坐落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批复建设的首家保护中心。注册地在三亚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可提前在三亚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符合技术领域分类号的专利,经三亚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即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

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29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另外,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7日


短评:

“商业道德”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新司法解释对“商业道德”这一概念作出了更细化的解释。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假冒“美心”月饼案宣判

假冒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并处罚金1400万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审理一起假冒“美心”等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庄某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

二审上海高院认为,庄某耿未经“美心”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指使同案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起到决策、指挥作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系主犯。在量刑方面,本案中庄某耿及其犯罪团伙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更重要的是,涉案侵权商品为月饼,是具有较高消费需求的食品,庄某耿等人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另外,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且其前罪所涉罪名与本案相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同样涉及本案“美心”品牌月饼。庄某耿至今仍不认罪、悔罪,足见主观恶性之深,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5日


短评:

本案中,“美心”品牌商品在国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犯罪团伙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食品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计八条,从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意见》要求明确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明确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明确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要求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日


短评:

《意见》对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推动种业健康发展、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




全额判赔500万!“超意兴”遭恶意侵权法院参考惩罚性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聚成公司、聚成济南分公司、莱芜超益兴快餐店停止侵害超意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聚成公司、聚成济南分公司停止侵害超意兴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超意兴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伦志光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标识“超益兴”与“超意兴”中文读音完全相同,且有两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且涉案商标在山东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擅自在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餐饮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赔偿数额上,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提出惩罚性请求但惩罚性赔偿基数无法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并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考虑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惩罚性因素。此外,伦志光作为聚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经营管理,伦志光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知产宝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日


短评:

法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将被告的主观恶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考虑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惩罚性因素后,判定了较高的法定赔偿数额,即为法定赔偿“惩罚”功能的体现。


来源:中伦文德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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