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被保人死因不明的,保险赔付诉讼举证规则

2022-05-10

人身险:被保人死因不明的,保险赔付诉讼举证规则

 



案件简介


案件来源:(2019)苏0282民初10106号


2019年7月27日,宜兴市公安局和桥派出所接到李四报警称,同村村民张三早上买菜时摔死了,下午被人发现,已被抬至家中。

民警接警后,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并载明:经了解系死者张三于2019年7月27日上午出门买菜后一直未归,后于下午4时许被发现倒在家附近的小路边上,已经死亡,后起尸体被邻居抬至家中,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其家人表示无异议。后该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载明为摔倒。


保险公司以,家属王五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保人属于意外死亡为由拒绝支付理赔金。

遂成讼。


案件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说明保险金请求权人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其需尽初步的证明义务。


本案中,原告家属王五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张三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在报案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上载明的张三死亡原因为摔伤,死亡注销登记上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其他非正常死亡。


家属王五等人也将相关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据此,家属王五作为一个正常合理的举证人提供了客观上其所能提供的全部证据,并无恶意规避的行为,与其举证能力相适应,而不应对其举证责任过于严苛,从而导致本案所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去应有的实质意义,故可以认定原告对张三系意外死亡尽到了举证义务。


保险人有权以保险合同未成立、解除、无效或损失系除外原因造成等为由主张免责,但是抗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原告已尽到了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此时,对于张三的确切死因的确定问题上,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对程序也比较熟知,故其举证能力相对更强,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张三的确切死因进行查勘,如果查勘后对其死因仍存有异议,可要求通过科学手段如尸检来确定,现保险公司未采取前述措施,将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直接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证据不足,保险人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金申请人的证明责任分为三类。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第二,保险事故确系在保险期间发生。实践中,索赔人缺乏保险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加上保险事故的复杂性,不能对其要求过于严苛。否则妨碍其索赔,投保失去实质意义。本案中,保险金申请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及时报警,同时立即向保险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认定其是此善意、平常的心态来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恶意规避的行为。也应确认其已经举证责任。

第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却已遭受损失。

来源:肖刚 险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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